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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 21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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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: 中国山东青岛
01治疗指征不是所有CLL 都需要治疗,只有具备以下至少1项时方可开始治疗:
进行性骨髓衰竭的证据:表现为血红蛋白和(或)血小板进行性减少。
巨脾(如左肋缘下>6 cm)或进行性或有症状的脾肿大。
巨块型淋巴结肿大(如最长直径>10 cm)或进行性或有症状的淋巴结肿大。
进行性淋巴细胞增多,如2个月内淋巴细胞增多>50%,或淋巴细胞倍增时间(LDT)<6 个月。当初始淋巴细胞<30×109/L,不能单凭LDT 作为治疗指征。
淋巴细胞计数>200×109/L,或存在白细胞淤滞症状。
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(AIHA)和(或)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(ITP)对皮质类固醇或其他标准治疗反应不佳。
至少存在下列一种疾病相关症状:①在以前6个月内无明显原因的体重下降≥10%;②严重疲乏[如ECOG体能状态≥2;不能进行常规活动];③无感染证据,体温>38.0 ℃,≥2 周;④无感染证据,夜间盗汗>1个月。
临床试验:符合所参加临床试验的入组条件。
不符合上述治疗指征的患者,每2-6 个月随访1 次,随访内容包括临床症状及体征、肝/脾/淋巴结肿大情况和血常规等,通过血常规判断有无贫血、血小板减少、淋巴细胞增加,是否2个月内淋巴细胞增多>50%,或淋巴细胞倍增时间(LDT)<6 个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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