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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理报告霍结节硬化型
就诊医院解放军304医院
目前状态康复10-20年
最后登录2025-3-2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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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2-7 23:01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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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: 中国山东济南
临睡前翻到这个帖子,从床上爬起来回复一下,因为是比较重要和严肃的法律问题。
先说结论,楼主的观点基于即将废止的《婚姻法》的内容,混淆了旧《婚姻法》中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”和新《民法典》中“重大疾病”两者的范围。先列法条。
《婚姻法》(有效截止2020.12.31日)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的;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这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范围大抵如楼主所述。
《民法典》(自2021.1.1起有效)
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疾病的范围大大扩展,而法律的约束性降低了。
但是,《民法典》的表述过于笼统,后续还会有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来进行明确,但根据重大疾病的表面含义,癌症显然是包含在其中的。
关键的问题是,我国对于癌症是否治愈,没有官方的标准,这一点不仅影响婚姻,也对癌症病史人员的就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。
我不认为在短时间内,能够出台这样一个标准,这在客观上有很多困难和阻碍。
具体到个案,更多地看法官怎样判案。但离婚理由有很多种,隐瞒重大疾病离不了,感情破裂可不可以呢?而且因为这种事闹到法院,感情明显是荡然无存的。
继续延伸这个问题,法律之外,还有道德,如果一个人仅以法律为底线,那么这个人的品格一定是低劣的。不能因为自身的悲惨境遇,而主动地大幅度地降低对道德的自我约束。
婚姻是很私人的事,是对个人有极大影响的事,有过癌症病史,存在潜在的复发风险,对配偶就会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,凭什么婚前不告知呢?不但要告知,而且不能过晚告知。
继续延伸一点这个问题。论坛里这些年,也见过一些病友,在战胜癌症后等来了爱情,走进了婚姻殿堂,无一例外的在婚前都告知了配偶既往病史,我相信真爱总是存在的。
另一方面,中国有句古话,“强扭的瓜不甜”,以隐瞒重大疾病病史的方法,获得一个有重大瑕疵的婚姻,这种婚姻是不是幸福长久,一定会有个大大的问号。
最后,即使因病单身,也完全不意味着人生无法精彩,或者注定了活得比别人差。认识自我,相信自己,鞭策自己不断向前,我相信对于年轻的癌症幸存者,未来是充满希望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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